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2月12日下午,由中國電子商會元宇宙專委會主辦的數字資產研討會(第二期)在北京舉行。
中國電子商會元宇宙專委會理事長熊焰開幕致辭。
研討會由中國電子商會元宇宙專委會秘書長吳少巖主持。
中國電子商會元宇宙專委會理事長熊焰發表了開幕致辭,并以“數字資產交易若干問題”為題發表了主旨演講,介紹了數字資產交易的標的、交易對手方、交易市場、交易服務商以及交易流程等內容。
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妍妍表示,事務所在元宇宙和數字經濟相關業務領域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化團隊,期待與各界就數字資產的權屬、交易、合規等問題深入探討并提供建設性的解決建議。
主旨演講環節,賽迪區塊鏈研究院院長劉權以“數字資產:重構數字經濟新業態”為題,介紹了數字經濟發展的背景,論述了數字資產是數字經濟的核心內容,分析了數字資產發展面臨的挑戰,同時提出了數字資產健康發展的建議,最后對DeFi與NFT發展前景以及元宇宙的概念等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判斷。
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研究員王偉就“元宇宙數字資產合規框架方案探索”做了分享。他指出,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Web3.0和元宇宙是“十四五”期間數字經濟的重要產業形態,在這一背景下,元宇宙數字資產治理,需要從過往Web1.0、Web2.0的發展過程中汲取治理經驗,從當今全球互聯網底層基礎設施的全球治理結構和國家政策法規中,去探索如何將數字資產納入現有合規框架的最佳實踐之路。
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時蕭楠以“元宇宙數字資產的法律屬性與交易方式”為題,梳理了資產、數字資產、元宇宙數字資產的不同概念,并認為元宇宙并未被局限在區塊鏈上,也應當包括元宇宙相關產業中的其他數字資產,例如數字人的虛擬形象、數字孿生所產生的虛擬建筑、AI訓練集等,當然這些也都可以映射到區塊鏈上形成更具有信賴度的數字資產。在各類元宇宙數字資產項下,伴隨著立法和司法不斷發展,已經出現對其法律屬性和交易方式的認定。伴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出臺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項下的司法案例不斷出現,合法授權原則下的數據交易原則也不斷明確。
國盛區塊鏈研究院院長宋嘉吉以“AIGC:Web3時代的生產力工具”為題分享了AIGC帶來的商業模式變革、AIGC背后的算力生意以及AIGC社區的價值。宋嘉吉指出,AIGC將是Web3時代的生產力工具,大幅降低內容創作壁壘,從而使用戶可以更自由地將創意轉化為文字、圖片、視頻等載體;基于AI的顯性化和通識化,其在B端、C端的商業模式正快速落地。
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妍妍主持發布了《植德2022年度元宇宙報告》。
在會上,王妍妍主持發布了《植德2022年度元宇宙報告》。該報告由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元宇宙與數字經濟行業委員會編寫,在梳理元宇宙領域監管政策體系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元宇宙行業發展的有利因素與不利因素,并針對行業重點合規問題進行分析、解讀,其中涉及的元宇宙重點問題包括智能合約的法律屬性、NFT的法律屬性、DAO以及文創數字藏品行業合規等。
在高峰對話環節,中國電子商會元宇宙專委會常務副理事長董寶青回顧了我國數字資產相關立法政策的發展歷程,從資源的數字化、資產化角度闡釋數字資產的定義,以及不同技術條件下的演進進程,提出數字資產需要進行科學的分級分類。對于數字資產交易,需要充分認識其復雜性、特殊性:只有把數字資產變成“活資產”“正資產”,才能實現GDP、稅收、就業的增長,造福于社會。由于數字資產本身具有語義屬性決定了其監管的復雜性,需要綜合考慮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技術的各種因素及可行性。展望未來,推動數字資產交易的發展,需要從細分賽道、分類推進。
上海技術交易所副總裁張明生介紹了上海技術交易所數字IP交易登記平臺在數字資產服務和合規管理方面的發展,結合我國當前數字資產交易相關立法及監管政策指出合規的重要性,介紹了近年來香港政府積極構建支持數字資產交易的政策體系,指出數字資產交易生態需要數字資產生產者、經營者、中介服務機構、數字資產投資者等各方協同,其中監管部門、交易所等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賽智時代董事長趙剛指出,數字資產首先劃分為數字基礎設施、數據、算法三個維度,其中數據資產具有內容屬性,其交易和流通的基礎是各類主體對數據的確權與授權,特別是涉及個人數據時,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對個人數據來源、獲取、加工、使用等相關主體在確權與授權方面的規制,其目的是為了推進數據要素的流通、充分挖掘數據資產的價值,使之與算力、基礎設施有效整合運轉。對于數據價值的挖掘,主要體現在基于區塊鏈加密技術的金融、文化以及高價值場景數據三方面,特別是未來隨著數字化與實體行業融合,行業主體之間數據交換需求不斷增加將極大提升數據價值和推動數字資產交易的發展。
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曉興闡述了Web3技術與個人數據保護的關系,結合Web3產生的歷史背景,指出Web3去中心化技術旨在最大限度保持對收集個人信息的克制和限制平臺對個人數據的支配權,在充分保障個人對自身數據所有權方面具有進步意義,但當前在具體建設應用層面,仍面臨諸多挑戰,需要長期努力不斷完善。其次,從各國數字資產交易相關立法與實踐來看,各國政府會結合自身的社會經濟情況、金融體系開放性以及風險偏好選擇不同的監管路徑,這也導致涉及跨境數字資產交易的問題會更加復雜,需要律師熟悉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與監管要求,能為客戶提供一站式解決方案。